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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极拳推手项目参赛指引(试行)

2021年11月19日 编辑:小武 来源:中国武术协会 浏览:162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加强搏击类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22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222〕3号),进一步加强太极拳推手项目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保护太极拳推手项目参赛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太极拳推手项目赛事活动,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举办的太极拳推手赛事及相关活动(以下简称太极拳推手赛事)。


  第三条本指引是参赛者参加太极拳推手赛事必须要了解和遵守的事项,目的是使参赛者依规有序参赛、安全顺利完赛。


  第二章参赛须知


  第四条参赛者应当履行诚信、安全、有序的义务,做到: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违规赛事活动;


  (二)遵守竞赛规则规程、赛场行为规范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现场管理,维护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三)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使用兴奋剂、操纵比赛、冒名顶替等行为;


  (四)遵守武德,不得自封“大师”“掌门”“正宗”“嫡传”等称号、随意自创门派、私下约架、恶意攻击、相互诋毁、歧视他人;


  (五)遵循科学规律,合理使用太极推手技法和原理,不虚假宣传,不故弄玄虚,弘扬正能量;


  (六)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坏体育设施,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不得在赛事活动中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第五条学习竞赛规程。竞赛规程是组委会举办比赛的纲领性文件,主要包括赛事名称、比赛时间与地点、主办与承办单位、参赛单位、比赛项目、参加办法、比赛办法、录取与奖励、报名与报到、经费、会议与抽签、仲裁和裁判员选派,以及组委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充分了解太极拳推手项目存在的运动风险,并且确认自己的身体状况能够适应参加太极拳推手赛事,并具备完成太极拳推手赛事的能力。如果没有充分知悉太极拳推手项目存在的安全风险,不建议报名参赛。


  第七条按规程要求报名。参赛者需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报名资格要求(参赛年龄、比赛成绩、身体状况等),在规定时间内按规程要求进行报名、报项。


  (一)对参赛风险有充分认识,自愿参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赛需经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承诺书。


  (二)需具有教练员、医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保障团队。


  第三章赛前准备


  第八条学习赛事补充通知或补充函。补充通知或补充函是组委会关于未尽事宜的补充性文件,一般按照赛事流程进展情况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按照个人参赛计划,根据竞赛日程安排,制定备战训练计划,做好赛前训练,避免运动损伤。


  第十条合理搭配饮食,科学控制体重,调整好心态。


  第十一条及时办理个人人身保险证明、体检证明、免责声明书及组委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提前准备好参赛所需的文件材料、比赛服装、日常用品、医护用品和个人证件等,汇总成明细单,并在出发前进行核对。比赛服装需符合竞赛规程和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提前规划好行程及相关事项。


  第四章赛中要求


  第十四条到达赛区后,按要求提交个人人身保险证明、体检证明、免责声明书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报到时,领取秩序册、大会证件、赛事服务指南等文件。认真阅读秩序册和指南内容,核对相关信息,如有问题及时提出并复核。


  第十六条遵守组委会统一安排,按规定用餐、乘车,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赛前训练、检录、比赛、颁奖等活动。


  第十七条比赛中,按比赛要求着装,检查相关器具,做好准备活动和参赛准备,落实个人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调整赛期饮食,保持体能、控制体重;做好参赛准备、调整至最佳比赛状态;训练及比赛后及时进行放松、治疗、恢复。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兴奋剂工作的相关规定,注意食品、营养品、药品安全,避免误服误用情况的发生。


  第二十条及时关注成绩公告,安排好赛间训练。如对比赛成绩或结果有异议,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不得扰乱正常比赛秩序。


  第二十一条提高安全意识,注意人身财产、交通等安全,不参加非组委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赛后注意事项


  第二十二条赛后及时领取成绩册、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离会手续,并安全返程。


  第二十三条赛后对身体情况进行有效评估,注意调整饮食,做好按摩放松,安排好恢复性训练。


  第二十四条赛后应严格遵守以下保护性措施:


  (一)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头部意外受撞击而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30天;因头部受意外撞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者,停止比赛90天;一年内因头部受意外撞击出现休克被终止比赛两次者,停止比赛365天。


  (二)如运动员出现上述情况,需接受脑部CT检查。


  (三)停赛日期自受伤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武术协会。


  第二十六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中国武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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